(2017)闽082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丘春华与丘易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春华,丘易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061号原告:丘春华,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丘易盛,男,汉族,1991年1月26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13号星辉花园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7916。负责人:邱荣滨,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丘春华与被告丘易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丘春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丘春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丘春华负担。审 判 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枫 彬书 记 员 饶长汀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