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3077号原告:杨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陈某1,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2。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使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1同意。二、婚生子陈某2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