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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与翟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翟程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64号原告: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工商局底楼。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农民。宣读授权委托书(略)被告:翟程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翟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岚县腾宇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玉明审判员  李志宏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