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绍从与侯俊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从,侯俊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22号申请执行人:陈绍从,男,1948年4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玲,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侯俊师,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新沂。申请执行人陈绍从与被执行人侯俊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申请标的为5070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507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侯俊师在新沂市玉××楼××单元××室的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分配方案等待分配,被执行人除此财产外,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