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兰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8144-7。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7059XX。法定代表人:戴熙特,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