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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敏与邓小玉、杜元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邓小玉,杜元锋,重庆少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杨焰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937号原告:刘敏,女,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江,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玉,男,生于1978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系重庆少岷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杜元锋,男,生于1977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少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负责人:王忠莲。���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焰梅,女,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邓小玉、杜元锋、重庆少岷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第三人杨焰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江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