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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正坤与被上诉人杨志勇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正坤,杨志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坤,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黑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勇,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黑河市。上诉人陈正坤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正坤、被上诉人杨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正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志勇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志勇负担。事实和理由:1.陈正坤作为担保人仅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2.案涉借款已由陈正坤偿还完毕,有银行交易信息为证。3.杨志勇所称2014年12月的相关债务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还清。杨志勇辩称,陈正坤应该承担担保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应由陈正坤负担,应该维持原判。杨志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正坤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陈正坤给付借款利息15,180.00元(2014年12月7日-2017年1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3.陈正坤给付杨志勇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7日,徐涛、金娜向原告借款28,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5%,陈正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借款期满后,徐涛、金娜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陈正坤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陈正坤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陈正坤于2015年8月22日偿还该笔借款4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徐涛、金娜向原告借款,陈正坤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徐涛、金娜在借款期满后未偿还借款,杨志勇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徐涛、金娜履行偿还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陈正坤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期间届满时间为2017年2月7日,杨志勇起诉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杨志勇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陈正坤主张了权利,故陈正坤不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款人与杨志勇书面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定标准,但杨志勇诉讼请求主张的利率符合法定标准,予以保护。陈正坤辩解已代徐涛、金娜偿还给原告借款40,000.00元。经查,陈正坤所偿还的系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款,而非2014年12月7日徐涛、金娜的借款,故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杨志勇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陈正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涛、金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正坤偿还杨志勇借款本金28,500.00元;二、陈正坤给付原告杨志勇利息14,649.00元(2014年12月7日-2017年1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陈正坤给付杨志勇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元,由杨志勇负担26.00元,陈正坤负担439.0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2014年12月7日徐涛、金娜向被上诉人杨志勇借款条中明确写明“担保人陈正坤自愿为借款人徐涛、金娜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两年”,陈正坤并在担保人处签字。陈正坤与杨志勇均认可上述借款本金实为28,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杨志勇只起诉上诉人陈正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正坤提出的应当将主债务人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陈正坤于2014年12月17日向杨志勇借款40,000.00元,陈正坤为杨志勇出具借条一份。杨志勇认可陈正坤于2015年8月22日偿还的40,000.00元是此笔借款,由于偿还款项数额与案涉借款数额不符,且案涉借款的借条在杨志勇处,故对陈正坤所称其在2015年8月22日通过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本金及利息40,000.00元打到被上诉人杨志勇的账户上,将其所担保的债务本息还清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陈正坤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9.00元,由陈正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清海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