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7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志洋与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洋,叶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710号原告:谢志洋,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叶云辉,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谢志洋与被告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谢志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志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志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昕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