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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李继平、张志华恢复执行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海,李继平,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海,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怀仁县海北头村人,现住怀仁县水榭花都小区12栋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李继平,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朔州市矿上救护大队直属中队,现住怀仁县东华苑高层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志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营苑小区1排3单元402室西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晋0624执恢5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贯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