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邵彦华与张秀伟、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彦华,张秀伟,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639号原告:邵彦华,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凡,山东郓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秀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现住郓城县。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266号。法定代表人:仝保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J区5号楼东一单元东、西户11、12层。法定代表人:解月华,财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华诉被告张秀伟、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邵彦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彦华负担。审 判 长 付本灵人民陪审员 侯希运人民陪审员 王乃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