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唐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唐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执行人唐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候民初字第69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唐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雪梅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