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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韩宁、江柱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宁,江柱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宁,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个体户,住所地藤县。被执行人:江柱邦,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宁与被执行人江柱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车牌号码为桂D×××××,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江柱邦所有,本院已经查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静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