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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韩平与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王珠锁、柴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韩平,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王珠锁,柴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韩平,又名刘杭平,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扬。被执行人:王珠锁,男,汉族,1953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柴竹园,又名柴军军,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刘韩平与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王珠锁、柴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其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在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建设大西高铁还迁楼有:一幢三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二单元三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一四单元三层东号房、一幢三单元三层东号房、一幢四单元三层西号房、一幢二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三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三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三层A号房、一幢三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三层B号房共计18套房屋产权及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在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建设的大西高铁还迁楼:一幢三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二单元三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四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一四单元三层东号房、一幢三单元三层东号房、一幢四单元三层西号房、一幢二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三单元四层A号房、一幢二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三单元五层A号房、一幢一单元三层A号房、一幢三单元五层B号房、一幢一单元三层B号房,共计18套房屋产权及土地。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霍州市恩扬建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后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鼎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