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苏州瑞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瑞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瑞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58号瑞源大厦316室。法定代表人:俞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瑞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诺贝尔公司上诉称:一、诺贝尔公司与瑞海公司未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被告住所地在苏州市××新区,因此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二、本案的审理涉及对瑞海公司违约事实的调查,而违约事实的发生地以及所涉第三方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境内,因此,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将更有利于事实调查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效参与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诺贝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新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取得管辖权。诺贝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李晓琼审判员 蒋毅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