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慧川与驻马店市七六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川,驻马店市七六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川,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七六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慧川与驻马店市七六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70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