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少强与被告蔡必红、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强,蔡必红,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298号原告宋少强,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蔡必红,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62840M,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农贸市场3幢103室。原告宋少强与被告蔡必红、劳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因原告宋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少强负担。审判员 陈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