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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少强与被告蔡必红、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强,蔡必红,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298号原告宋少强,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蔡必红,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62840M,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农贸市场3幢103室。原告宋少强与被告蔡必红、劳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因原告宋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少强负担。审判员  陈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