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董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282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三环北区。原告:张某2,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张某3,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女,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张某3、张某2与被告董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毕 重 文人民陪审员 隋 之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