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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某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滨,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欧某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彭某杰途经国道324线潮南区司马浦镇路段时撞到隔离石墩并摔倒,造成被害人彭某杰死亡和被告人欧某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杰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欧某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欧某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彭某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欧某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杰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7月2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被告人欧某滨的亲属与被害人彭某杰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6,3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发案现场、涉案车辆拍照,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司马浦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证实材料,证人彭某城、欧某生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某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欧某滨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渭泓代理审判员  马卫南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岳鑫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