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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春喜与吴奇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解冻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喜,吴奇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春喜,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吴奇缘,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汪春喜与被执行人吴奇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春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并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奇缘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