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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朝忠、胡淑英挪用资金、票据诈骗、抢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良,张朝忠,胡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刑初93号自诉人王占良,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人张朝忠,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人胡淑英,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我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自诉人王占良诉被告人张朝忠、胡淑英犯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自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占良诉被告人张朝忠、胡淑英犯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罪证不足。我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自诉人送达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限自诉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自诉状内容进行补正,并就自诉人的主张补充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朝忠、胡淑英犯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罪证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占良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沛珍审 判 员  辛少猛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来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