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曲晓岩与孙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岩,孙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267号原告:曲晓岩。被告:孙伟,城镇居民。曲晓岩与孙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曲晓岩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