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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其锋与吴孔良、梅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锋,吴孔良,梅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余其锋,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孔良,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梅明菊,女,汉族,1956年12月19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其锋与被执行人吴孔良、梅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