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其锋与吴孔良、梅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锋,吴孔良,梅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余其锋,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孔良,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梅明菊,女,汉族,1956年12月19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其锋与被执行人吴孔良、梅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