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那仁图亚与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图亚,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那仁图亚,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日嘎查。被申请执行人:争光,男,蒙古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日嘎查。本院在执行那仁图亚与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那仁图亚申请撤回对争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员穆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