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小虎申请执行罗来元(罗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虎,罗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虎,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执行人罗来元(罗来),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本院在执行张小虎申请执行罗来元(罗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