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赵民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赵民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性,汉族,1963年0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民社,男性,汉族,1959年04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赵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3000元,下欠案件款正在履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8执恢38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