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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熊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熊,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张熊,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熊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定绍华执行员  左建同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