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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兰托雅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托雅,闫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托雅,女,1973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新文广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79号乌兰托雅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涉及被执行人闫桂梅在的90起执行案件,本院认为该系列案件应合并执行,并对闫桂梅所有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一道街一段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20平方米)、附属1号楼(建筑面积52.4平方米)、附属楼2(建筑面积229.5平方米)、附属3号楼(建筑面积32.9平方米)、二道街二段三环楼(建筑面积72平方米,楼房总层数2层,评估标的为第二层)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对该系列案件进行统一分配,经申请执行人乌兰托雅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7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