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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督促吴俏给付物业费一案支付令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82民督18号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辉发街5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俏,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日兴家园1号楼2单元6楼东门。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吴俏居住在日兴家园小区1号楼2单元6楼东门,自2008年5月1日开始由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吴俏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016年物业费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吴俏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4.48平方米。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吴俏给付申请人物业费113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113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