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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绪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绪长,深圳市恒汇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28247号 原告东莞市中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灼华。 委托代理人薛晋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绪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恒汇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镒鑫。 委托代理人娄明亮,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入职原告处任职保安员,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安全护卫合同》,并将包括被告在内的若干人员派往第三人处为其提供保安服务。 二、月工资标准:每月实发2500元。 三、最后工作日:2017年2月15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原因:2017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原告应支付工资、赔偿、补偿等所有费用合计3739元,被告领取该款项后保证不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庭审时,原告确认于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已收到了上述款项3739元。此外,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的《声明》显示,被告确认已于2017年3月5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等已结清。该《声明》有被告本人签名确认,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五、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就双方劳动关系终结达成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述《协议书》虽未加盖原告的公章,但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在被告领取款项3739元后即告终结,且被告亦于签订协议当天领取了该笔款项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声明》,确认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已结清,故本院对于上述《协议书》及《声明》予以采信,原告诉请无须支付加班工资25359.2元,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1327号。 七、仲裁请求:原告及第三人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2月16日的加班工资36293元。 八、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的加班工资25359.2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加班工资25359.2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东莞市中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胡绪长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5359.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