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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昌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晋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282号原告: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西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唐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西晋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增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昌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山西晋昌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借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临猗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