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友、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友,蒋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94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告:杨国友,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蒋小丽,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友、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