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锡强,刘磊,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执异84号案外人: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世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效冬,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秘波海,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锡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锡强,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产业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锡强、刘磊、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西侧160号,土地证号为福国用(2005)第1**号的土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在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案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乐审判员 栾焕舸审判员 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姝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