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晓楠与张琪、赵专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楠,张琪,赵专专,齐希蕊,张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510号原告:郭晓楠,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高寅佳、王江,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琪,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赵专专,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齐希蕊,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殿洪,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相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楠诉被告张琪、赵专专、齐希蕊、张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9元,减半收取10854.5元,由原告郭晓楠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卓审 判 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 郑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月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