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晓楠与张琪、赵专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楠,张琪,赵专专,齐希蕊,张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510号原告:郭晓楠,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高寅佳、王江,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琪,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赵专专,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齐希蕊,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殿洪,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相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楠诉被告张琪、赵专专、齐希蕊、张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9元,减半收取10854.5元,由原告郭晓楠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卓审 判 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  郑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月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