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仕新、陈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新,陈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新(又名王仕兴),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沛清,男,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新与被执行人陈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沛清应偿还申请人王仕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4元。被执行人陈沛清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仕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对已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陈沛清案款正在分配之中,本案不能在法定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俊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