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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江西博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花,江西博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59号原告:黄金花,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明,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博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博,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毛,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花与被告江西博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