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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波与周永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波,周永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男,1982年9月23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执行代理人:姚丰收、张康,系陕西止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永娣,女,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华县华州大街。本院在执行田波与周永娣离婚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将位于渭南市高新区敬贤路房子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田波一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房产系按揭房产,已抵押登记,未解除抵押登记前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执行人田波同意暂缓执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袁宏博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