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世文、李维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文,李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维义,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文与被执行人李维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7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