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芳与被告谷旦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芳,谷旦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874号原告:王红芳,女。被告:谷旦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芳与被告谷旦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旦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芳撤回对被告谷旦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红芳负担。审 判 长 贺 琼审 判 员 谢碧波人民陪审员 罗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