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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修龙、杨素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龙,杨素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修龙,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素云,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同年7月3日被该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宝、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夫妻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自家房屋中开设赌场,通过“打麻将”、“推牌九”等方式供参赌人员赌博,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抽头渔利。至2016年5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依法查获,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一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06)田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聂某、尹某1、窦某、杨某1、尹某2、杨某2、杨某3、尹某3、尹某4、杨某4、杨某5、杨某6、尹某5、尹某6、杨某7、杨某8、轩某、杨某9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在其家中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修龙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两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修龙、杨素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修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素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侠军审 判 员  常 斌人民陪审员  李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樱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