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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财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光伟、林详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伟,林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财保335号申请人:刘光伟,男。被申请人:林详伟,男。申请人刘光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详伟名下的位于莒县向阳中路西侧,银杏大道南侧,莒县城阳街道北关社区北关街经济合作社办公楼西北方向300米左右处的莒县城阳街道北关社区北关街大龄青年住宅楼2号楼(南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详伟名下的位于莒县向阳中路西侧,银杏大道南侧,莒县城阳街道北关社区北关街经济合作社办公楼西北方���300米左右处的莒县城阳街道北关社区北关街大龄青年住宅楼2号楼(南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光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