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熊廷忠、熊廷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熊廷忠,熊廷维,熊朝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24号原告刘洋,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号,身份证5224231985********。被告熊廷忠,男,汉族。被告熊廷维,男,汉族。被告熊朝章,男,汉族。原告刘洋与被告熊朝章,熊廷忠,熊廷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称其出让的涉案土地系登记在周易祥名下,原告对涉案土地的处分是受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周易祥的委托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的五万元定金也转支付给周易祥。本院认为,原告刘洋只是受委托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