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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志泉申请执行张连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泉,张连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泉。被执行人张连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