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志泉申请执行张连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泉,张连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泉。被执行人张连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执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