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672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鸳鸯二村8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40500777352021D。法定代表人:后宗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能良,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利,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后宗友及委托代理人后小伟、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杨宗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1458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有限电视管道订购单》,约定被告将部分路段的有线电视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案涉工程款总计21458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不成,故诉请追索。当涂县广播电视台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原告作为施工方,并没有完全尽到义务。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不一致,虽然事后经双方核对属实,但程序上存在问题。因为原告的相关手续不完善,所以被告方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广播电视台,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了《有限电视管道订购单》,约定被告将当涂县经七路(880米)、经八路(1330米)、纬四路(500米)、纬五路(2300米)、姑孰北路(2456米)及于湖路(864米)有线电视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上述订单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并于2014年4月30日竣工,2014年5月27日经被告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经七路1049米、经八路1984米、纬四路535米、纬五路1277.3米;另原告在订购单外施工滨南路二期522.1米。根据《有限电视管道订购单》约定的工程单价结算,案涉工程款总计214589.2元。后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催讨工程款无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由《有限电视管道订购单》、工程设计变更单、验收证书、交接书、工程费用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按照订购单要求,签订具体的购置合同,但双方均在实际履行有限电视管道施工合同,且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已达三年之久。在此情形下,被告方抗辩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方追索工程款之诉请,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当涂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华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58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9元,由被告当涂县广播电视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