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熊茳枫、潘彦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熊茳枫,潘彦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负责人:梁远航,行长。被执行人:熊茳枫,男,生于1985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潘彦希,女,生于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熊茳枫、潘彦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茳枫、潘彦希至今未履行本院(2016)川17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