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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虎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虎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2481号原告:王海英,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虎居山,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海英诉被告虎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英,被告虎居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英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被告声称家中急需用钱于是向原告借款,被告以前给原告开车,考虑被告的困难给予了帮助,借给被告16000元,且被告在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欠条,承诺到年底给付本金及利息。还款时间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虎居山辩称,原告诉称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属实,当时我借的16000元是因为生意上欠钱,并且钱已经还给了原告,但是欠条没有撕毁,我和原告一起做生意,我有8700的债权,原告拿走了,原告还从我那拉了几千元的机油,因此欠的16000元已经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虎居山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王海英16000元整(壹万陆千元整),年底给王海英钱时利息1000元,欠款人署名虎居山,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如约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未就其辩称的已清偿或抵销欠款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虎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海英偿还借款16000元以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虎居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爽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