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延凤,李民敬,李绍永,张惟礼,张克传,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被执行人:汪延凤,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民敬,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绍永,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惟礼,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居民。被执行人:张克传,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延凤、李民敬、李绍永、张惟礼、张克传、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