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先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先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更57号罪犯刘先旺,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7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先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整(已履财)。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先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015年2季度表扬;2015年3季度表扬;2015年4季度表扬;2016年3季度记功;2016年4季度表扬;2017年1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符合减刑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先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先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少军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