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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建筑用灰岩矿、王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建筑用灰岩矿,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20号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建筑用灰岩矿,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西南。被申请人:王锋,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建筑用灰岩矿与王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建筑用灰岩矿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2000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