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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何任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何任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安平。委托代理人:衷幼宾、李广灿,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任胜。住封开县。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任胜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任胜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清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15607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恢123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50000元交付法院并已转付申请人,余下欠款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何任胜名下在××的房产(证号:0314034953)、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西路1号丽南名都163号摩托车位(证号:0314090660)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查封的上述房产抵押给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本院曾去函征询其意见,但未见回复,故暂无法处理。本院认为,对余下的欠款因本案查封的房产抵押给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