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陈刚、赵红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赵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赵红斌,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在执行陈刚与赵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红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